(1999年6月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股份制企业的运作,保障企业资产合理、有序、安全的流动,防止股权不规范交易引发纠纷和股权管理失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改制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指银川市属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银川地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含股份合作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依法转让股权是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鼓励企业股权向有经营能力、有经济实力的股东手中集中。
第五条 股权的管理与转让,应遵循公正、公开、协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为股权转让的合法场所,凡进行股权的转让和交易,必须在该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股权结构调整
第七条 调整股权设置,优化股本比例结构。一切社会法人、自然人可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企业股权调整,推动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八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用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由企业股东会认可后作价入股。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第九条 企业可通过多种途径增资扩股,增加企业资本金:
1、 以优惠价购买企业现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联社资产。
2、 直接投入货币资金或红利转股。
3、 转让银行贷款扩股。在不改变企业与银行关系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通过银行贷款变股权,股东承担等额债务的方式进行扩股。
4、 融资租赁式扩股。企业将资产(主要指设备、不动产等)作价后抵偿债权人的债务,企业再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租赁这部分资产有偿使用,租赁期满后,产权归企业股东所有。
第十条 对有经营能力深受企业股东(职工)信任的经营者和经营班子成员,经有关机构担保,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增资扩股,实现控股经营。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一条 各企业股东入股资金原则上在有关部门批复之前全部足额到位;对确因家庭困难的个别股东,可分两次在一年内缴清,但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应缴纳数额的50%;企业董事、监事的入股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企业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身份证号码)
2、 股东出资额;
3、 股权证编号。
在工商部门重新变更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月内企业应向股东签发股权证。
第十三条 股权证由市体改委统一监制,应载明下列事项:
1、 企业名称;
2、 企业登记日期;
3、 企业注册资本;
4、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出资额(包括身份置换资产、增资入股资金及购买国有资产等)、出资日期;
5、 分红记录;
6、 股权证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权证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股权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股东持有,副本由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受托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进入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时应与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具体委托协议,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 体改委改制批复;
2、 股东花名册;
3、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名单及其股权持有情况;
4、 公司章程;
5、 其它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六条 股权证被盗、遗失或灭失,应及时报告企业和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并公告声明作废;三个月后由股东向企业申请补发股权证。
第十七条 坚持“先审计后分红”的原则。各企业的年终财务报告须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按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分配。
第十八条 企业年终(会计年度)分配红利,须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填写股权证。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股东利润分配表;
4、 股东(代表)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第四章 股权的转让
第十九条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企业股权。
第二十条 一次性收购、出让企业股权25%以上或累计收购、出让企业股权达50%以上,必须在收购、出让发生前公告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商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受让方个人持股比例在总股本的25%以下(不含25%)直接到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个人持股比例在总股本25%(含25%)以上的,应先报告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在3日内向全体股东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董事会及股东无异议的,股权买卖双方到银川市交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2、股东有单方出让和收购意愿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申请,公司董事会应在其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告。本企业股东(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公告。转让股权在15%以上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按上述程序进行。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三条 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应向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股权证正本、双方转让协议、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证明等文件。
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银川市交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向企业发送股权转移通知书,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受让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拥有的股权转让,必须经银川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银川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拥有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联社同意。
第二十五条 集体股、法人股的转让需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因继承、赠予、财产分割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受让人须凭法律文书(含公证文书、法院判决、调解书等)在产权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股权转让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按照下列顺序解决:
1、 由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2、 由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3、 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禁止交易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也不能为他人提供交易建议。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目的进行的恶意股权交易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以上所称“恶意股权交易”主要是指:
1、 以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的股权交易行为;
2、 股东以外的人借内部股东之名进行的股权交易;
3、 产权交易中心的人员参与的股权交易;
4、 利用虚假文件、证明等完成的股权交易;
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股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完成的股权转让,须于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到银川市产权交易中心补办有关过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