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省股权托管中心,各有关县(市),各中介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一律”(即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凡是可以下放的权力一律下放,凡是可以取消的收费一律取消、凡是可以精简的审批一律精简)的规定,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服务环境,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促进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除设立、增资减资(含回购注销)、股份转让、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报送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审批外,其它事项不再审批。
二、审批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经各市、州、林区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省直主管部门和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市、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20个县(市)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审批。上市公司可直接报送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审批。已在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直接报送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审批。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
取消的申报材料:主要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批准书及效益预测);产权界定文件。
今后需报送的材料:有关单位审核意见;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非现金出资的);审计报告(整体变更设立的);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营业执照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要提供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出资的批复;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增资减资(含回购注销)
取消的申报材料:公司关于增资减资的请示;公司董事会决议(附会议记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项目批文。
今后需报送的材料:有关单位审核意见;公司增资减资方案;公司章程修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审计报告;出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增资部分的);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要提供回购清理专项审计报告;减少注册资本和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还需要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股份转让
取消的申报材料: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请示;法律意见书。
今后需报送的材料:有关单位审核意见;股份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修改案;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新股东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整体转让内部职工股和转让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要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还需要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需要提供国有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国有股份的批复。根据鄂政发[2003]36号文件规定,省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审批;市、州、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各市州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合并或者分立
今后需报送的材料:有关单位审核意见;合并或者分立协议;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担保)处置方案;合并或者分立各方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合并或者分立各方财务审计报告;公告书;新公司的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有产权控股的,需要提供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意见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批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时限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管理实行“超时默认制”,限期审批。无特殊情况,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股份 公司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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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 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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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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