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体改办、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促进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推动股份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加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股权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职责,股权登记变更和股东名册的管理办法,以及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措施,规范和完善股权管理。
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依《公司法》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满三年的公司,股东若协议转让股份,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三、公司股东凡转让、赠与股份或他人继承股份而未办理过户的,其转让、赠与、继承、质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司的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其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及分红派息可由托管机构统一办理。
四、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禁在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和场所从事交易或变相交易、拍卖自然人股权和拆细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国有和集体法人股权的行为。
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和在何种场所,凡未经正式批准而从事非法股权(股票)交易均属于违规行为,将会对股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给企业的发行上市工作形成障碍。各公司监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规范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