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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和公告试行意见
(成体改[1999]52号)


一、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试行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意见所指审批部门指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注册登记部门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本意见所指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设立;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法定名称、法定地址;

(三)公司合并或分立;

(四)公司破产或终止营业;

(五)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发生变动;

(六)公司章程修改;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九)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自该日期起七日内公司应在报刊上公告公司成立,同时将公告文件报审批部门备案。

 

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法定名称、法定地址应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和登记手续,在登记日期完成后七日内在报刊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文件报审批部门备案。

 

七、公司合并或分立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出公告外,在完成公司的重新登记后七日内在报刊上进行公告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八、公司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公告,同时报审批部门备案。

 

九、公司董事长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辞职,或虽未辞职但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董事会),公司应在七日内报告审批部门、登记部门并同时在报刊上发表公告。

 

十、公司章程修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外,还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七日内将章程修改内容单独公告并报审批部门、注册登记部门备案。

 

十一、公司因亏损、法律诉讼、自然灾害及其它原因可能导致公司诤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应在该事件发生后七日内报审批部门、注册登记部门备案。

 

十二、公司因法律诉讼导致公司停业整顿或可能导致公司损失资产超过净资产20%以上的,公司应在该诉讼判决结果下达后七日内报审批部门、注册登记部门备案。

 

十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合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提前30日将会议审议事项在报刊上公告通知各股东;公司股东会结束后七日应将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结果在报刊上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报审批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备案。

 

十四、公司应于每财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向审批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批准日期、设立方式、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咨询电话;

(二)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利分配方案;

(四)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及持股数量大的前五位股东名单;

(五)公司董事会成员简况及持股数量;

(六)公司重大事项揭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公司前五位大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公司重大投资或收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变动,公司重大法律诉讼,公司章程变动等事项说明。

 

十五、公司财务报告应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书。

 

十六、审批部门应在五日内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合规性予以答复并签章,公司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将年度报告内容在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与审核并签章的内容保持一致。

 

十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公司提前作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十八、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公司,其发起人在五十人以内的,其年度报告上报后可不在报刊公告。

 

十九、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公告或公告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审批部门及注册登记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包括:

(一)在报刊上通报批评;

(二)自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年内不能申请配股;

(三)自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年内不能申请上市;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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