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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工作的试行意见
(成体改(1998)25号)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促进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对原有股东进行配股,配股的比例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末公司总股本的30%。

 

二、公司申请配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投资项目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3、公司注册登记已三年以上,且距前一次配股时间一年;

4、公司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7%以上。

 

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配股申请不予批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其信息披露中有虚假陈述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3、前次发行或配般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改变投资方向的;

4、公司所确定配股价格低于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5、公司股票未进行集中托管的。

 

四、公司实施配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公司前三年年报须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并在指定的公众媒介刊登:

2、公司配股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配股的股东不得放弃配股权;

3、公司配股应聘请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行,其代理发行时间自除权日起六十日截止。在截止日后未予认购的额度作废。

4、公司配股应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公司配股须经市体改委审核批准。

 

五、公司向市体改委申请配股须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配股方案,包括:本次配股比例和配售股份总额、配股价格、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配股起止期限;

2、股东大会决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的公司前三年度财务报告;

4、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书;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证券托管机构出具的公司股票托管证明。

 

六、公司在市体改委批谁配股后十五日内应在公众媒介上公布配股方案。

 

七、公司在配股结束后二十日内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同时报市体改委确认并予以公告。

 

八、公司在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应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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