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红利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关于财务报表的审计鉴证
所有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都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送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并报主管部门及市体改委。凡未作审计鉴证即向股东大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当年及其今后三年内均不得送股。
二、红利分配原则
亏损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红利;有盈利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按规定及时分配红利。有盈利的股份有限公司,暂缓分配红利应在公众媒介公告原因。
三、红利分派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红利的,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六十日内完成红利派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红股方式分配红利的,应在市体改委审核同意后六十日内完成转增股本。
四、关于送股及公积金转股的原则
1.公司每一年度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和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公司不得连续两年只派红股不分现金。
2.公司送股及转股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送股及公积金转股须报成都市体改委审查通过方能实施。
4.公司送股及公积金转股结束后应在公众媒介上公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并及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公司申请送股及转增股本须向市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送股或转股申请;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送股或转股的决议;
3.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的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
4.由证券托管机构出具的公司总股本及构成的说明。
市体改委在收到上述申请及文件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送股或转股的批复。
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