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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范后股票进行集中托管的通知
(成体改(1996)82号)


各区(市)县体改委、工商局、国资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二年以来,我市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募集的法人般、内部职工股,以及超范围、超规模、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国资局《关于对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精神,凡过去未托管的法人股、个人股,本次按《公司法》规范、确认后,须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集中托管。国家股的托管办法另行通知。

 

 

成都市体改委

成都市国资局

成都市工商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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