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的通知》(赣发改财金字[2005]55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工作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支持股权托管工作的开展,为股权托管中涉及的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的查询提供方便条件。
二、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股权托管机构提供新设股份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登记时,应要求公司提供其股权已登记托管的相关凭证。
四、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已质押股权的相关股东变更登记。股权托管机构应将已办理股权质押(或解除质押)的股权基本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已质押股权的监督管理。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相关问题,可参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