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规则、九个细则和三个办法将对中国产权市场交易规则作出划时代统一
千呼万唤,国务院国资委终于在6月25日正式出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与3月16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终版的《操作规则》在几个重要条款上作了修改,而据新浪产权的了解,与此《操作规则》配套的九大细则和三个实施办法也将很快出台。
三大改变
3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由于这一《操作规则》由京津沪渝四家中央企业交易平台以及四地国资委联合拟定,因此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四家之内。
同时,由于四家交易所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实行会员制被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之中,而以上两点在4月杭州召开的全国国有产权管理和产权转让机构会议上受到多数交易机构负责人的质疑。
“既然是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做的这件事情,就应该像三号令那样惠及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一位交易所老总这样对新浪产权说:“国务院国资委听取了这些意见,做出了重要的调整”。
《操作规则》第二条规定,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这将促使产权交易向相对标准化迈出重要一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副总裁吴红兵这样指出,“规则统一对于促进中国产权市场越来越多的异地交易提供了保障”。
除了以上两个改变,《操作规则》在第四十二条删除了“交易服务费用不得从交易价款中抵扣”,并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的“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转让方提交上述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出手续”改为了“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对此吴红兵指出,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价款结算的规定过于细节化,因此作了删减,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发生大的转变,在接下来配套的九大细则和三个实施办法中将有所体现。
配套细则值得期待
吴红兵介绍说,《操作规则》对产权交易中的六大环节作了较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这是巨大的进步,而与《操作规则》配套的九大细则和三个实施办法也将很快出台,而这些配套细则也是由四大所在联合拟定。
新浪产权从消息人士得知,与《操作规则》相比,配套的细则将更为具体,在“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等级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比如原股东的受让优先权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股东受让可不必进场行权,而在当前各家产权交易机构中却有着不同的要求。“有的是场内行权但不用加价,有的则可以场外行权,非股东受让只有一次报价机会”,上述消息人士这样透露,“细则中将更倾向于场外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