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系统的中央企业已有13家跻身于世界500强。在这个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不是效法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模式,而是根据中国特色产权市场的实际情况实行的“中国规则”。
一、产权交易的“国际一般规则”
产权交易并非最近才出现的新名词,它早已随着商品交易的出现而形成,并且根据市场的需要不断的演化。国外的发达国家中随着产权交易的大量进行,形成了国际上关于产权交易的“一般规则”。
一般情况下,国外市场上的产权交易活动是离散的,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几百万的小项目有律师参与就可以完成;大的项目则通常由投资银行来撮合完成,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集中到一个场所中交易。所以,这样的产权市场是无形的。在无形市场中的产权交易行为通常也都是隐秘的,当被公开的时候,交易行为已经完成或彻底失败,交易行为往往都潜行在公众的视野之外。由这种隐密性必然出现另一个规则就是“非竞价”。买卖双方在产权交易谈判前期通常是不见面的,而竞争的各买者之间也是相互隔离的,甚至并不知道有对方的存在。这样买者间的竞争就无法公开的展开,而所有的撮合都是通过投资银行来进行的,投资银行的收益也来自这样的制度安排。
总体来说,国际产权交易市场的“一般规则”反映为离散的、隐秘的、非竞价的无形市场状态。
二、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特点和“中国规则”的形成
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映在产权领域就是国有产权大量存在,中国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大量交易行为都涉及到国有产权,中国企业国有资产存量达到数十万亿,这是目前全球经济体中公有资产存量最大的。以往按照国际默认的“一般规则”进行的产权交易,逐渐暴露了暗中操作、国有资产无形中缩水和流失等问题。
国有资产是属于全国人民的,暗箱操作也导致了百姓对那些靠近权利中心、利用国资调整中出现的机会瞬间暴富的人的强烈不满。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在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保持产权交易的公正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国资监管部门逐渐引导国有产权交易在集中的有形市场中,公开的交易。
1994年到2003年间,政府引导企业国有产权从场外流动走向场内流动,即从原先企业国有产权都在场外作自行转让或定向审批转让,过渡到进产权交易所内作流动登记。在这个阶段中,也有一部分项目进行了公开挂牌交易,产权市场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开始逐步显现。国有产权的流动必须通过严格市场规则规范行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协调供求关系,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优组合上去,从而挖掘资产的潜能,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这既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正确途径,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信任度。
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催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应时,中国产权市场的大卖家——国资监管部门,针对我国产权市场的特定问题,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权市场交易规则。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明确要求,所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中进行。这一政策的出台,明确了产权交易的“中国规则”:第一,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是一个集中的市场交易行为。第二,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形的市场。第三,中国产权市场最核心的制度设计就是公开。第四,中国产权市场是竞争性的。
三、“中国规则”的优势
第一,集中的市场交易行为提供了集中交流和集中管理的平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以政府令的形式建立起了一个法定的集中交易制度,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国有产权流动的配套文件,使国有产权流动有了一套严格的以“进场交易”为核心的制度规范。
一方面,在集中的交易市场有利于更好的执行相关的政策和政府的监管。
政府确定了需要国有资本控制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场准入政策以及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基本原则。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依法进行决策、批准程序后,在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受让资格认定、交易价格的形式等,都是按照有关法规,通过规范的市场行为来实现的。对于直接协议转让,也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和定价依据等具体操作程序,在强调“应进必进”的同时,提倡“能进则进”,就是能够进场交易的,应尽量采用进场交易的形式,最大可能地减少直接协议转让。
另一方面,集中的交易市场有利于整合产权交易的信息资源。
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 ,实现了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并且通过信息系统将全国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整合、发布,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信息资源库,从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全国联网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逐步将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全部纳入监测范围。通过监测系统掌握全国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现产权交易信息的集中发布,促进产权交易工作流程和规则的进一步完善,约束违规操作行为。
第二,授权机构组成有形的市场。也就是说,涉及大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中国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形的市场,就是在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
目前,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认可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已有65家。其中,经国务院国资委认可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除北京、上海、天津市产权交易所外,近日,根据条件和地区业务发展的需要,已批准重庆市产权交易所可以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同时,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制度。将产权交易放进国家直接授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便于政府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管理,更便于相关政策更快更彻底的执行。例如:在产权市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凡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的,坚持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坚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坚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坚持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这些努力,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公开的阳光化产权交易。“公开”就是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公开,要求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信息披露。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是在《中国证券报》以及各种网络媒体上进行项目信息披露。这样,产权市场成为了一个公开的资源配置平台。很多国有企业不仅在这里卖产权,也在这里买产权;在这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也在这里收集信息。境外投资机构也会通过交易所来发现感兴趣的项目和投资机会。
大量公开的信息也促成了产权交易市场的规模效应,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家央企交易平台一共实现国有产权交易3168宗,评估总值758亿,转让总值901亿,增值143亿,增值率18.8%。大大增加了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和增值保值。
第四,竞争性将价格的决定权还给市场。
中国产权市场的一个基本设计理念是通过竞争来发现价格。当公示交易信息20个工作日后,如果只有一个意向投资人,那么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当然挂牌价肯定不得低于评估价。如果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就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竞价方式,通过竞价最终确定综合出价最高者为最后投资人。
3号令实施以前,转让价却常常在评估值之下。行政审批方式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总是要在资产评估值以下打折出售,资产评估值是转让价格的最高值;实行进场交易后,意向受让人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展开竞争,资产评估值是转让价格的最低值。两种方式相比,交易标的大大增值。以2006年为例,仅中央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京津沪三个产权市场就至少多创造了200亿元以上的国有收益。
总的来说,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从改革开放创建一开始,就背负着为全国近300万户国有企业改制,近4万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退出的资源配置工作服务的使命,同时还承担着科技体制改革,知识产权转化,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任。产权交易市场是国有产权退出的阳光通道,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是中国式资本市场的特色组成部分,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同步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改革增加了动力,为稳定增强了基础,为发展增添了机遇,为反腐增大了力度。3号令的发布实施,使产权交易市场得到了统一规范发展,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下产权交易的“中国规则”引导我国产权交易走上了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和法制经济,要求有一定的规则,而且这套规则必须是适应于不同经济水平和环境要求的“特定”规则。产权交易市场“中国规则”的建立不仅会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会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交流提供更有效的“语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