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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步入物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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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证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但参与的边界、职责、范围、程度应该作出明确界定,并通过一种制度、机制上的安排加以规范。这既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澄清的问题,也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党委在股份制公司中的职能定位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依照《公司法》规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股份制改造并不能否定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党组织的存在是必然的。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不容否定和动摇。如何处理好党委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关系,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在不断探索。要理清二者的关系,需要先对他们的地位、作用与职能进行分析和界定。
  (一)党委的职能定位
建立规范、有效运行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不能抛弃或否定党的领导。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已由党章、宪法、《公司法》及党的有关决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党章的要求,公司有三个以上党员时,就必须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劳动人民是企业的主人,这就决定了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法》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指出: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就说明,公司中党的组织与整个党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公司党组织也不例外。

  (二)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党组织在股份制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党委不但主动而且要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这是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必然要求。《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即,凡是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体制机制、资本运作、人事任免等,党委都要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职能定位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三者之间,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着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可以决定董事、监事人选。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各项决策,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等。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是否依法执行公司职务以及有无损害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
  二、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必须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而且主要是参与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而股份制公司的特点,要求党委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充分尊重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力。为此,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与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在现行体制下有两套权力体系:一套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起来的法人治理结构;另一套是政策规定的党、政、工权力体系,他们的地位、作用、职能和权限各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党委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这种体制安排,为正确处理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实践中,我们既不能因为要尊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而忽视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又不能因为要保证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而动摇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二)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关系
  党组织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是党管干部原则在公司的重要体现。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的干部管理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党组织任命和管理。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用人权的角度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管理人员分别由董事会、总经理分层聘任。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用人权如何结合和统一,是现实中必须正确面对的问题。
  (三)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与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
  根据党章要求和中纪委的相关制度、规定,公司纪委负责管理公司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并指导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公司系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按照股份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现实情况是,国有控股股份制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大多数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导致了监事会的职能与纪委的职能有相当一部分交叉和重叠。所以,理顺公司纪委与监事会的关系,加强二者间的职能协调,也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所必须给予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保证机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有严格、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的决策、管理和监督都有明确的职能主体。党委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必须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要求,既尊重法人治理结构各权力主体的权力,又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中得以贯彻执行。
  按照中央的规定,股份制公司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要通过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来实现。目前,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按照这个制度安排保证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但是,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体制框架内,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途径,还必须要有相应的工作机制来保障。要通过建立相互衔接、配套完善的制度,实现党委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制度的有效对接,从而使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和程序固定化、规范化,保证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能够落实。
  (一)健全和完善参与机制
  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机制是企业正常有效运转的根本保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是公司党委履行职责、保证监督的重要途径。党委在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参与的质量和有效性,应该注意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进行重大问题决策前,党委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先行进行讨论研究,集体决策,形成一致意见。二是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进行重大问题决策中,由在这三个机构中任职的党委成员将党委会上形成的意见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反映,保证党委的决策意图能够得到重视和体现;同时,将法人治理机构的决策结果及时反馈给党委。三是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进行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发动和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保证重大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担任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党委成员是双重身份,其一是党委成员的身份,其二是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发表意见,是在党委研究形成决议后,代表公司党委发表意见,非只代表个人发表意见。担任党委成员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应于会前就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事项向党委提出请示,提请党委研究有关问题,党委研究形成决议后,代表党委向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党委汇报决议通过情况。
  (二)健全和完善协作机制
  党委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中同时并存,二者的法理依据不同,角色定位、功能作用、运作方式也各不相同,但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中必然要相互协作,这就需要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和完善两者之间的协作机制,如《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明确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边界,规范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途径、程序和方式,完善党委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间的工作机制,使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和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原则规定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议事规则时,要做到规则的协调统一与相互衔接,保证公司内部工作关系的和谐有序,运转顺畅。
  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协作,在健全完善运行机制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一要处理好党委参与决策同法人治理结构统一决策的关系。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是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把握方向,而不是代替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决策。二要处理好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与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应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来开展,表现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发挥保证监督的作用,但不干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职权。三要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关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必须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三)健全和完善沟通机制
  为了使党委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协作关系顺畅,提高运行效率,党委与法人治理结构间还要畅通沟通渠道,健全沟通机制。一是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间要进行沟通。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是1人担任的,本人要认清自己的身份、职责,什么情况下是党委书记,什么情况下是董事长,什么情况下既是董事长又是党委书记,在自我角色转换的过程中分清自身的职能定位,理清两种角色间的关系;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不是1人担任的,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要经常就重大问题决策上的有关事项进行沟通,特别是在重大问题决策前一定要先行沟通,交换对拟决议事项的看法,尽可能形成一致意见。二是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间要进行沟通。在党委与经营管理班子层面上,大多数国有企业党委与经理层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党委即经营管理层,党委充分参与了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层面上,对于重大问题,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职能重叠时,关键是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担任董事、监事的党委成员要发挥好协调沟通作用。三是党委各职能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各职能部门要进行沟通。这方面,日常的协调事务非常多,公司内需要成立专职机构,专门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和方面进行协调,提供决策支持和服务,顺畅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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