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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产权交易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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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体系,经过几年来的建设,在产权交易市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等方面的建设以及配套政策、监管制度的建立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种观点认为: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根本宗旨是为了从源头上铲除腐败,因此,产权交易市场是为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的机构,理应由政府全额出资,直接由政府行政管理。在这种认识指导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出现了投资一元化、产权交易平台发育不完善的现象。产权交易平台只有“招投标中心”、“土地收储中心”、“房产交易中心”等几类,而大杂烩式的“招投标中心”,由于人力和专业限制,很多专业性的交易根本完成不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其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直接相悖。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产物,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不是本旨。产权交易体系的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市场,本身就要求通过充分的自由竞争,包括公开竞价、充分披露信息等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哪种所有制的产权,作为资本的商品、在充分竞争的交易中是透明的,是阳光下的,是对行政审批下的钱权交易的一种批判。因此,不是为了铲除腐败的源头才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而是发展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从源头铲除钱权交易所带来的腐败现象。第二,产权交易市场从本质上讲,是无歧视性的统一市场,其所遵循的是市场规则。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产权归属是所有制问题。只要是商品交易,不管是归谁所有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后,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易的铁的法则;只要是资本商品的交易,不管是哪种所有制的资本商品,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资本市场铁的规则。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能违背,否则就易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因此,产权交易市场必须是统一的、规范的、有序的,决不可用所有制将统一的产权市场人为地分割为“公有产权市场”和“私有产权市场”,把产权市场冠以姓“公”或姓“私”的属性。第三,产权交易市场的包容性,决定了产权交易平台的社会性。产权市场涉及的面很广泛,包括除了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企业股权外的各种权益品种(如:不动产、知识产权、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项目)。如果产权交易市场只对“公”不对“私”, 把庞大的“私”姓产权排斥在外,既难以解决交易机构“吃不饱”的问题,也限制了“私”性产权主体的合法经济活动,必然产生诸多社会问题,而且也极大地阻碍了“私”姓产权的远程交易,与“货畅其流”的市场原则相违背。
因此,当前,我们应根据市场需求,做好产权市场细分的规划,为产权交易平台的充分发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按专业、类属划分出更多更细的交易层次,应积极鼓励多种资本参与建设的方式,建设更多的适合交易容量的专业产权交易中心,形成完整的产权交易体系,吸引不同需求的客户进场交易,从而使产权交易无论在社会作用、效率,还是影响上都会成为举足轻重的热点市场。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国有和集体产权必须进场交易,而民营或私有产权不能强制进场。目前,各级招投标中心由政府指令强制要求,凡是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必须进场交易,不得在场外私下交易,理由是为了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及杜绝腐败滋生。而对其他所有制资产没有这一强制性的要求,采取愿意进场的欢迎,不愿进场的也不勉强的做法。据说,理由是民营或私有产权交易不存在资产流失或腐败问题,进场不进场交易,是产权私有者的权利,政府也不应硬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持这一观点的人很普遍。
根据笔者理解,这种观点和做法也值得商榷。这种观点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还严重地妨碍了产权市场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理由是:第一,产权交易比一般要素商品交易要复杂。民营或私有产权交易(包括民营科技产权)无不涉及到企业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不涉及到企业资产构成及其价值的市场评价、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经营管理等,如果不通过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很难发现产权的真实价值。第二,在产权交易主体之间,买卖双方对企业的信息了解很不对称,信息缺口很大,如果允许放任自流地大量进行场外私下交易,虚假及欺诈现象在所难免,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诸多交易纠纷的发生。
民营或私有产权进场交易,不仅有利于从制度和机制上避免上述弊病,而且通过交易机构为交易主体的各方提供信息咨询、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服务,专业经纪人提供交易策划和管理咨询服务,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的一揽子行政服务,再加上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等提供资金配套服务等,不仅可以实现私有产权的远程交易,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成功的概率,实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值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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